中新網12月18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日前發佈《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
  《意見》指出,要加強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一是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制度和評估制度。要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並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制度、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制度、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製度,並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是公開監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門要通過信息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具體包括各類慈善組織名單及其設立、變更、評估、年檢、註銷、撤銷登記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勵政策措施、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信息、受獎勵及處罰信息、本行政區域慈善事業發展年度統計信息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三是強化慈善行業自律。要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托,按照民政部門制定的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評選表彰的參考依據。
  四是加強社會監督。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五是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門作為慈善事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慈善組織按照“誰登記、誰管理”的原則,由批准登記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違規開展募捐活動、違反約定使用捐贈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開責任、資助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於慈善組織或其負責人的負面信用記錄,要予以曝光。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以慈善為名組織實施的違反法律法規、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和無正當理由拒不兌現或不完全兌現捐贈承諾、以誹謗造謠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及其從業人員聲譽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原標題:官方:依法查處以誹謗等方式損害慈善組織聲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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